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7-0014发布时间:2017-09-28浏览次数:240

 

华师资助〔20178

 

各单位: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要求,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98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精神,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般须获得过校优秀奖学金或奖优性质的社会奖学金,不能有不及格课程。但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有困难的;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

7.免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参与本奖项评选;

三、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实体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

2.实体单位审批

各实体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本单位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困难认定程序的认定结果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和推荐。对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或没有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实体单位在评选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3.全校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实体单位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批准

公示无异议后的,学校将公示通过的名单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五、奖金发放

学校收到教育部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拨款后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本办法于2017910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