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17〕23号 各单位: 为建立学校招标与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经过反复讨论酝酿,制定《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职能部门须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进行梳理和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最迟应不晚于今年年底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1日 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招标与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规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管理学校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审批特殊招投标与采购项目及其方式; (六)定期听取招投标与采购工作汇报;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和协调实施; (二)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填报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与监督; (四)审核招标与采购申请,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招标与采购方式; (五)组织建立“招标与采购评审专家库”,与政府部门协调,完善招投标与采购评审体系; (六)负责招投标与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和组织评审; (七)负责招投标与采购有关文件、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负责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九)完成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投标与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成员由相关专家及用户单位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招标办原则上只接受学校归口职能部门的招标与采购申请,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核、实施、监管和验收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单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国家法规,由招标办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200万元的,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由招标办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不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范围,由归口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及上海市对招投标与采购项目适用范围、标准及采购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的主要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的选定及采购方式变更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对应急或抢修的招标与采购项目,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可先行施工或采购并向招标办报备,过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单位应完成项目立项及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审批后,归口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可向招标办提出招标与采购申请。 第十九条 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在征得招标采购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办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定采购方式。如项目单位对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须按《华东师范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投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等相应响应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供应商应当自觉接受招标办等管理部门对其采购相关事项的审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学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由招标办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 招标与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招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洽谈,确定合同内容,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签订合同时,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凡需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廉洁协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采购人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办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者或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招标或采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投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办申请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