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7-0024发布时间:2017-08-25浏览次数:517

  华师教〔2017130

 

各单位: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630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

及延长修业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的第十一、十二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提前毕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预计可以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可在秋季学期第8周之前向学部(院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部(院系)审核修读情况后,签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纳入毕业资格审核序列。

(二)在随后的春季学期,学生依据修读情况无法提前毕业的,可在第3周向学部(院系)申请撤销提前毕业,学部(院系)签报教务处撤销提前毕业。

(三)提前毕业学生免试直升研究生按照学部(院系)的推免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申请提前毕业一般应在我校修满三年,因有他校修读课程认定情况提前毕业的,最短应在我校修满二年。

第二条  延长修业期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或学位条件的,可申请延长修业期。学生最迟应在延长修业学期前两周内凭学籍状态确认表办理延长修业期手续,累计最长可延长2年(含休学)。

(二)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修业期申请的,则依据毕业资格审核办法进行审核,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或结业;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将作退学处理,准予肄业。

(三)学生已达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的,则依据本办法进行毕业资格审核,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或结业;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将作退学处理,准予肄业。

第三条  学生在提前毕业学期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学费结算。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正常到校报到并按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完成注册手续。若延长修业期内当学期没有课程修读,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原《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期暂行规定》(华师教201147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