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设〔2014〕7号)

索取号:0000000-2014-0007发布时间:2014-10-21浏览次数:227

各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021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各实验室(所)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院系—导师、导师—学生”三级签约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完整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设备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第六条  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学院(系)、研究所、重点实验室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学校签署《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员;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有权予以封门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分管领导职责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员协助安全分管领导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建立各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督促搞好本单位实验室卫生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后方可开始实验室学习、工作。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及精神麻醉类药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精神麻醉类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版)》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剧毒品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精神麻醉类药品全过程(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我校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病源微生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需配备并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细则详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及时送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应先参照《剧毒化学品安全处置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再送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中心集中处置。

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动物中心专用冷柜储存,定期送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送储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中心的实验室废弃物由设备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要确保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各学院(系)、实验室(所)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自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设备处将对自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设备处、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有权停止其实验室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

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须向所在学院(系)、保卫处、设备处报告。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设备处。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设备处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