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审计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审计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年5月27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审计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当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处内的审计档案工作。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学校档案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将本年度完成的审计档案在年底前移交给处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保管。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并移交给处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保管。工程类审计档案需在处内另行备份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财务类审计档案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报告中所列的问题逐一编制工作底稿,将支持工作底稿的证明性文件材料按顺序附在所属工作底稿后面,并逐一编号。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一份工作底稿情况汇总表,标明工作底稿总的数目、各个工作底稿所审计项目名称和每份工作底稿附件数目,此汇总表应放置于证明性文件材料的首页。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如审计意见执行情况书等。 二、工程类审计档案 (一)基建项目和重要修缮项目招投标书及合同; (二)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校内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不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未用作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和文件的一般修改稿。 (四)审计过程中摘录的供参阅的非取证材料和笔录。 (五)重份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 处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每年3月份至6月份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