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8〕59号 关于印发《合同文本编排格式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01发布时间:2010-11-07浏览次数:87

 

华师〔200859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行政执行力,根据《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处理办法》(华师〔200443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学校制定了《〈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补充规定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行政执行力,根据《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处理办法》(华师〔200443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公文周转的期限

1、请示类签报,一般情况下,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公文流转过程中,职能部门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急件签报,应该在5个工作日办结。特急签报,签报单位应该明确向主送单位提出处理期限的要求并说明原因。

2、如签报事项重大需要深入研究,或其他原因无法立即签署意见的,职能部门应该向签报单位说明原因。

二、关于公文处理的流程

1、签报单位应遵循公文写作规范,请示类签报应该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公文,明确请示事项、请示理由、主送单位等事项。对不符合公文基本规范,如请示事项不明确、缺少必要材料的签报,主送单位应该退回重新办理。

2、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事务的签报,一般情况下由主送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如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的事务,主送单位应该明确提出负责协调的部门。负责协调的部门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研究,会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3、发现公文流转过程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该及时沟通,相互督促。

三、关于公文的审批与督办

1、职能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事项,或对其他部门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该明确签署意见。多个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负责协调的部门应该提出意见,报校领导批示。

2、对审批决定的事项,责任部门必须及时落实;因故不能及时落实的,责任部门应该主动向签报单位说明情况;对未能及时落实的,有关单位可以提出督办要求。

3、对学校领导或有关单位提出的督办要求,督办部门应该明确督办人员,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督办情况,同时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