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4〕97号 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19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99

 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规范相关工作的执行,结合我校实际,经多方调研,学校制定了《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

作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531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选拔英才、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和学院(系)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校教学委员会代表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推免名额,组织实施推免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负责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院(系)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院(系)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实施,并对院(系)推免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下达到我校的推免名额,制订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推免工作实施方案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七条  学院(系)的推免名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文理科人才培养基地所在专业,按教育部规定的文理科基地班推免名额下达。其他专业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按比例下达推免名额。

(二)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等需要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由学校统筹增加推免名额。但对同一专业下达的各类推免名额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50%

第八条  符合《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其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单列下达到学生所在学院(系)。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艺术团的推荐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单列下达到校团委。校团委负责制订推免工作细则并具体实施。 

第十条  教育部下达我校的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专项名额,由校团委负责制订推免工作细则并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部下达的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方案,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共同制订接受及推免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安排一定推免名额用于推荐直升至校外研究生招生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推免名额用于推荐直升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学生可选择学术型、专业学位型或直升校外研究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要统筹推免招生和统考招生工作,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考生。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要不断完善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察,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系)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根据综合排名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因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

(三)平均绩点(GPA)不低于2.8

(四)具有学术研究兴趣,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潜质。

(五)本科毕业后不计划参加工作或赴境外留学。

第十六条  平均绩点(GPA)不低于2.8,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不受综合排名的限制,申请特别推免程序:

(一)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取得专利、发表论文等研究成果;

(二)在《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科竞赛活动上获得重要奖项者;

(三)入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健美操等其他系列突出人才的学生。

第十七条  特别推免程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三)学院(系)审核同意;

(四)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学生申请理由和教授推荐意见。

(五)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会,申请者参加答辩。

第十八条   定向生不享受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待遇。如学生提出申请推免资格,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各学院(系)上报推荐名单或个人申请的时间节点前,提供定向省(区)同意直升的函件等相关文件。不能提供相关文件者,学校不接受推免申请。

第五章  综合排名

第十九条  综合排名方案由各学院(系)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系)综合排名方案应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原则。综合排名方案必须经过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综合排名一般由专业成绩和素质能力类考核成绩两部分确定。专业成绩由学院(系)按照本科第一年至第三年平均绩点或专业课绩点计算。素质能力类考核成绩根据学生的专业能力素质测试得分(笔试、面试等)和加分组成;素质类加分项目包括各种高水平竞赛获奖、各类学术研究活动中的表现等。

综合排名方案中,专业成绩、英语水平、加分项目及分值、笔试及面试等计分方法及所占权重应有明确规定。专业成绩所占权重一般不低于60%。专业能力素质测试所占权重一般为20%,素质类项目一般不高于20%

参与推荐的所有学生的笔试、面试、竞赛加分等信息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推免生名额。

(二)学院(系)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学院(系)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应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可以在规定期限前向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学院(系)按照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组织开展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因包括所有申请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及录取情况。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学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天。未经学校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学生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将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向提出异议的学生个别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七)确定推免的学生,应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学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被确定推免后,受刑事或违纪处分者;

(二)不能如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学校不再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推荐计划,不批准其赴境外留学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监察处对各院(系)推免招生工作负监察职能,对违反招生纪律、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