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07-0007发布时间:2007-10-22浏览次数:168

关于印发《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华师教〔2007166

各院系: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需求,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学校从2005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行副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现根据上海市教委学位办和西南片高校组委会的要求, “副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名称统一改为“辅修专业”。学校对原《校内副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修订)

为适应社会需求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

一、 申请条件

1、符合辅修专业学习招生要求。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4、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应属不同学科门类。

二、 报名和录取

1、每年的五月下旬教务处将下一年度的辅修专业的名称、专业培养计划、招收名额、招收条件、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等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2、凡具备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网上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盖章之后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和辅修专业开办院系共同录取。

3、教务处将经学校审核同意的修读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和教务处网页上公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教务处缴纳修读费、办理注册手续后领取辅修专业听课证。

三、教学安排

1、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学生必须在二-五年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

2、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

3、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

四、证书发放

1、凡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备案。

1)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

2)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3)符合我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1)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者;

3)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达到总学分的2/3及以上者。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所获学分多出总学分2/3的部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的任何课程。

3、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辅修专业总学分的2/3者,颁发《华东师范大学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已修课程学分不抵冲主修专业中任何课程的学分。

五、收费办法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修读费用参照我校主修专业收费标准,每学期收取。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一律不退还所交费用。

六、学籍管理

按照《校内辅修专业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七、管理机构

修读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八、其他

1、我校辅修专业从2005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招生,原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延长学制,也不可重新选择修读辅修专业。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