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1〕44号 关于印发《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5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42

 各单位: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规范相关工作的执行,学校制定了《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可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凡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或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或学校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应仔细了解当年度学校教务处公布的《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校公共数据库平台递交转专业申请,同时向所在院系递交转专业审批表。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申请。

第四条 院系须安排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院系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院系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考核由各院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安排。

第五条 每年度各院(系)按照学校要求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凡本届没有招生的专业不接受学生转专业。

第六条 院系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公布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划数。

第八条 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学校主页公告栏及院系公布当年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及经过学校审批通过的各专业接受计划数。

第九条 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将及时公布各专业的实际申请人数,并将申请报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接受院系。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纪检部门对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全校公示一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一条 被新专业录取的学生应认真完成当学期的学习任务,若有旷考行为或达到缓退试读标准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下列特殊情况的转专业,申请时间原则上限制在第一或第二学年: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属于12两种情况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所在院系签报教务处,学生在教务处给定的几个建议专业内(转专业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接受转入院系的考核,考核通过者,报主管校长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

属于3所列情况者,学生在退伍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参军学生成绩管理及转专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不改变身份。

第十四条 被新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和选课。院系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转换,培养方案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