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科〔2011〕3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 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11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361

 各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教技[2010]4),及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适应国家科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校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与区域发展问题的能力,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研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三条、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我校的科研基地、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一流优秀团队、优秀个人工作室等可以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科研助理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及辅助、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以及科研行政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助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三、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六条、科研助理岗位的选聘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实行人才派遣,科研助理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协议。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应优先聘用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科研助理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首聘不超过3年。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续聘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续聘期不超过2年。岗位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协议自动终止。岗位聘用期满,双方同意延续岗位聘用的,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签订岗位协议。

 

四、薪酬福利待遇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科研助理在岗期间实行年薪制,所发生的人员费用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人员费或者其他可用于人员费支出的经费中支付,具体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科研助理在岗期间享受体检、工会旅游、工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派遣公司委托具有评审资质的单位(机构)协助受理。

第十条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如达到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可聘为研究生导师,并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条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出国(或出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科研助理需参加岗位聘期考核。若科研助理符合学校高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学校事业编制转入条件的,可以提出入编申请,并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考核后决定。

第十三条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实施办法》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研助理岗位申请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实体单位签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签报中应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职责、任职要求、聘用期限、年薪以及经费来源等

第三条、科研助理岗位招聘信息由人事处负责发布。招聘面试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科研助理拟定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实体单位签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人事处通知科研助理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协议。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归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通知人事处科研助理年薪、社保缴费基数等事项。

第五条、科研助理在岗期间实行年薪制并按月发放。由聘用科研助理的项目负责人将用人经费按照聘用期限按年度足额划入财务处设置的专用账户,财务处每月根据人事处发放清册从专户中发放人员经费。

第六条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应向派遣单位提出,由派遣单位委托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机构)进行。

第七条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申请招收研究生,应向校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科研助理被聘为研究生导师后可在岗位聘用单位招收研究生,但岗位聘期少于研究生培养期限的不得招生。

第八条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申请出国(或出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须经项目负责人及用人单位同意并报派遣公司备案,出国(或出境)手续由学校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

第九条、科研助理在岗期间必须进行年度岗位考核,岗位考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考核结果报科研主管部门及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助理岗位聘期结束后若提出入编申请,须经所在实体单位签报学校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学校编制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岗位考核等决定。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