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学〔2011〕12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处分解除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1-0017发布时间:2011-08-08浏览次数:65

 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的教育功能,完善学生奖惩管理制度,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处分解除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为了实现学校的教育功能,帮助犯了错误的学生改正、重新进步,对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在一段时间后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后,可以给予解除处分。

一、适用对象

(一)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下的处分者。

(二)能正确认识自己错误并积极改正,有良好的改错表现,各方面进步明显的。

二、解除程序

  (一)学生在受到处分一年后,可以向院系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汇报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由辅导员组织班委对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跟其平时表现是否相符,并给出评议意见,并就是否同意解除处分进行表决。

(三)由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对照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征求任课教师和院系其他管理老师的意见,核实其材料跟其实际表现是否相符,给出处理意见并签报学工部学生处。

(四)学校组织学生处分解除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对同意解除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三、档案记录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均记录入档案。

    本办法自20119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