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审〔2011〕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1-0020发布时间:2011-11-27浏览次数:51

 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第17号令)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各单位和群众团体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学校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纪委、组织、审计、监察、人事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联席会议成员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组织部根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之外的临时性重要审计任务。组织部和审计处可先行执行,同时以电子通讯形式向联席会议全体成员通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其所在单位预算管理模式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要在审计内容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和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关注下列情况: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的组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后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确定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处办理审计业务的委托手续,并负责监督执行。       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可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单位、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专门研究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不论有无意见,均应在10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收到的书面回复意见,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形成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和组织部;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要时可报送校党委书记和校长。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抄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执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实行,原《校有企业及校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华师审[2001]1号)和《华东师范大学关于院、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华师审[2006]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