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继管〔2011〕3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24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72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办学单位在非学历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根据《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管理规定》(华师继管〔20107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办学单位在非学历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根据《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办班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经费收入均须进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

第二条 指令性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具体经费分配比例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财务处审核确定。

第三条 非指令性非学历教育项目总收入的经费分配比例为:学校提取16%管理费,50%可用于成本支出,24%作为办学单位的奖福基金,10%作为发展与风险基金留存。

第四条 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并由外单位提供教学设施与场所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项目,该经费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为:学校提取25%管理费,45%可用于成本支出,20%作为办学单位的奖福基金,10%作为发展与风险基金留存。

第五条 在校内独立办学或与外单位合作但外单位不提供教学条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项目,该经费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为:学校提取30%管理费,40%可用于成本支出,20%作为办学单位的奖福基金,10%的收入作为发展与风险基金留存。

第六条 动用发展与风险基金需事先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专题报告,一事一议,经审批通过方可使用。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活动项目开展过程中需使用学校机房、语音室、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等教学科研资源的,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收取占用学校资源补偿费,交学校财务处。资源使用补偿费列入成本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