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1〕70号 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1-0031发布时间:2011-07-08浏览次数:74

 各院系: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强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性,特制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1、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

2、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

3、其他特殊类别学生的学位授予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结业后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各院系应根据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对本院、系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对院系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4、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与我校开展学位项目合作的他校本科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协议的相关规定,授予我校同类学生的学士学位。协议中无相关内容的,依据我校同类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执行。

第八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