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财〔2010〕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13发布时间:2014-09-28浏览次数:122

 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校内各单位规范使用收款票据,根据国家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华东师范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华师财2006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各单位规范地使用收款票据,根据国家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收款票据是指财政性票据、税务发票、校内票据。
   
第三条  各类收款票据具有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款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收款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收款票据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各使用票据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及收款票据的使用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收款票据的申请、领用、使用、核销负责。
   
第六条  凡学校规定应在财务处核算收支的项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核算;校内二级财务管理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核算。

第二章    收款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各类收款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申请、购买、核销。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购或私制收款票据。

第八条  财务处对收款票据统一登记发放,并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收款,计划外办班等服务性收费由服务单位按规定统一收取,在收取时应使用经批准的收款票据。
   
第十条  需领用收款票据的单位,须电子签报提出申请。财务处根据各类收款票据的管理要求和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可领用收款票据的单位及收款票据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一条  财务处批准领用收款票据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款和票据管理,保证收款票据的规范使用和按时核销。
   
第十二条  收款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经财务处培训合格的专管员(退离休人员、学生和临时工不得担任)负责收款票据的申领、使用和保管;若专管员发生变更(调动、换岗、退休等),必须报财务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收款票据领用按业务内容或性质不同,核定为经常性和临时性领用两类核销期限。经常性申领一年一签,临时性申领一事一签。
   
第十四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业务数据库登记相关的基本信息,作为收款票据申领、核销、检查、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已核准的收费项目,专管员可凭《票据申领表》到财务处领用收款票据,如多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章 收款票据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领用单位必须按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事业性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地使用各类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各领用单位必须严格区分和使用各类收款票据,不得串类使用。
   
第十八条 各领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各类收款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各领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收款票据,不得擅自扩大收款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对填写错误的收款票据,应在单据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单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领用单位开具收款票据后收到的款项,应填写《票据使用情况表》,并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收到款后,应开具收据,并在《票据使用情况表》签字,以示收款已入帐,作为收款票据的核销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领用单位对未到款的收费事项,一律不得预开各类收款票据。如因特殊需要,对未到款项预开各类收款票据的,必须在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建立预开各类收款票据管理制度,采用冻结资金、追究责任等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化管理。

第四章 收款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五条 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好收款票据,防止遗失、被窃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领用单位所领收款票据必须在核定的限期内到财务处核销。所有收款票据,必须交回财务处核销。核销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结算或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款票据的核销管理,对各领用收款票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全面检查,各领用单位和个人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使用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收款票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所领用收款票据逾期未核销的;
(二)在财务处预开收款票据未按期到款的;
(三)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收款票据的;
(四)所领用或已开具的收款票据遗失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私制或私购收款票据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收款票据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列示违反收款票据管理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经济、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单位及个人都有权举报。

对情况属实的,学校对举报者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