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研〔2010〕12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16发布时间:2010-10-12浏览次数:86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进程,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

施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

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2007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大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促进其与国外知名大学合作与交流,建立稳定持续的学术交流渠道,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与交流平台,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财政部开始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实施以来,我校已选派数百名同学赴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生)或联合培养(以下简称联培生)。项目的实施,将联培生直接引领至国际学术前沿,使他们拓宽了学术视野,开阔了研究思路,更新了研究方法,提高了自主研究与创新能力,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由我校派出的赴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生),受到国外大学和研究生导师的好评。通过项目的实施,公派研究生已成为我校相关院系、专业与国外一流大学交流、沟通、合作的桥梁,为学校提供了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优秀青年教师备选资源。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公派研究生项目,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导师要从国家、学校和研究生个人发展多个层面出发,正确认识项目的重要性,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出发点,以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追求与总体工作部署为依托,围绕公派研究生重点资助领域,以中外研究生导师的科研合作为基础,将公派研究生项目与学校师资建设,特别是新兴学科、薄弱学科的队伍建设相结合,与“985重点建设的平台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相结合,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相结合,将研究生的个人专业发展与学校创新拔尖人才培养平台的建设有机结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为加强对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项目领导小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同工作,共同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派任务。其中,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社科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际,动态规划需要公派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与研究领域;人事处负责规划岗位,与入选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生)签订工作意向书,在师资招聘过程中,优先选聘优秀的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培生);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拓展留学渠道,在中法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基础上,开发新的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教务处负责推荐、选派优秀应届本科生。学校公派研究生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达公派研究生计划。学校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宣传、研究生遴选、出国教育、办理相关出国手续、日常沟通与管理、回国手续、材料上报、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首的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小组(须报校公派研究生项目办公室备案),设立专门的项目联系人,加强对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领导、推进与管理;将公派研究项目作为本单位推进国际化进程的重要抓手,根据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年度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拓展国外一流大学、一流专业、一流导师资源,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为研究生提供一流留学资源,积极与国外一流大学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的日常生活与业务学习给予切实关心与必要指导。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响应国家公派研究生号召,积极与国外一流导师建立长期、稳固的学术联系,探索中外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新机制,积极支持优秀研究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的日常生活与业务学习给予切实关心与必要指导。加强与国外导师的沟通,客观评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人才质量与工作绩效。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方针政策,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的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

    第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策保障,大力支持符合公派研究生项目要求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积极参与公派研究生项目。

    ——凡入选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生),由学校人事处与之签订工作聘用意向书;在师资招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优秀的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培生)。

    ——凡入选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保留本校学籍,在国外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同时,达到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要求,授予博士学位。

    ——取得国外一流大学博士(硕博连读)研究生录取通知的优秀大学四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纳入推荐免试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范围,协助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如获准公派,直接派出攻读博士学位;未获准公派者,以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身份录取为本校博士研究生。

    ——学校一次性为入选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同学(含学位生、联培生)报销TOEFLGRE、雅思、TEF、日本语能力考试等国外研究生入学所需外语考试(任选一种)的考试费。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帮助、支持研究生参与公派研究生项目,在研究生招生名额与研究生科研津贴等方面给予奖励。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被录取为公派研究生(学位生),次年给予公派研究生派出单位、研究生导师以招生名额补偿;在读博士研究生被录取为公派研究生(学位生),在次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时,所录取的最后一名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津贴由导师基金支付,导师不需支付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者,该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保留至下一年度使用;不再招生的导师,根据从当届录取研究生名额中减去该公派生后的招生情况,计算研究生导师发放研究生科研津贴的数量,退还相关经费。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相关经费,组织优秀研究生导师赴国外短期访问研究。

    第八条 我校推选派出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留学学校的规章制度,虚心学习,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锐意创新。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与指导。保持与母校(校公派研究生项目办公室、相关院系、研究生导师等)的沟通与联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汇报学习与科研情况。利用各种学术交流机会,宣传学校,促进国外学者加深对我校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情况的了解,促进两校校际之间、院系之间、研究团队之间、导师之间学术交流的深化,架起沟通的桥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时,需向学校提交详细的学术成果、留学总结,汇报留学情况,提供国内外导师对联合培养成效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九条 加强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政策宣传与信息化管理,建立公派研究生项目专题网站,及时发布各种奖学金项目信息和我校合作院校的招生信息;开发公派研究生项目预报名系统,实时了解同学们申请留学单位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开发公派研究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保证选派质量。

    加强与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的沟通与联络,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加强公派研究生出国教育和培训,统一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的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公派研究生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建立健全公派研究生与校内指导教师和指定联系人的日常联络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关心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研究,激发其对母校的亲情和报效祖国的信念。加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质量监控。设立公派研究生学术论坛,发挥公派研究生教育效能的辐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