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华师设〔2010〕1 号)

索取号:0000000-2010-0031发布时间:2010-04-14浏览次数:73

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 号令)及有关法规,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4 14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 号令)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贯彻执行《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标准。

第三条 管委会的任务是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及拥有实验动物工作条件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管委会下设秘书处,挂靠设备处。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五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4 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主持管委会的工作。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动物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动物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我校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我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验动物工作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 监督、检查、指导各实验动物单位实验动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控制工作、实验动物设施建设及实验动物管理等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审议,为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促进实验动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我校实验动物工作事宜,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实验动物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向校领导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