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财〔2010〕2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内部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32发布时间:2010-07-01浏览次数:49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的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保证被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原200271开始执行的《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华师财〔200231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内部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内部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为完善学校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对200271经学校批准发文执行的《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华师财[2002]31号)进行了修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会计委派制形式:
    1
、财务处根据学校有关意见可向下列单位委派财会人员: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出版社等独立核算单位实施委派财务负责人。由财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由相应的董事会或学校任命。
    2
、对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核算单位实施财会人员委派制的形式。由财务处负责委派财会人员。
    3
、对校内非二级核算的院系等单位实施责任会计制形式。结合学校定编情况,由财务处审核确认聘任岗位人选。
   
二、 委派财会人员管理体制
    1
、确保会计人员的监督主体身份及监督行为的公正性,保持其在行政关系、物质利益等方面相对独立性。
    2
、对委派财会人员的行政关系进行统一管理,编制纳入学校财务委派系列。
    3
、委派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归口学校财务处。
    4
、委派财会人员享有被委派单位相应岗位的薪金待遇,档案工资由学校负担,奖金、津贴和福利由被委派单位负担。年终由被委派单位和财务处共同对委派财会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三、 委派财会人员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办事公道,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会计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
、委派财务主管应具有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财经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
    3
、委派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财经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
    4
、非二级核算的院系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上岗证。
   
四、 委派财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
、自觉接受财务处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促进财会工作的规范化。
    3
、制止和纠正单位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务处或有关部门报告。
    4
、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基建、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报告。
    5
、服从被委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其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 建立会计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
    1
、建档制度:建立每个聘用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2
、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三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3
、回避制度:会计人员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4
、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汇报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情况。
    5
、培训制度:委派人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定期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建立委派财会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主要内容为被委派人员的素质及其所履行职责的工作实际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应责成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可撤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