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0〕98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35发布时间:2010-07-30浏览次数:76

各院系:

近年来,我校以创建一流本科教育为发展目标,全面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原来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在的本科教学的需要,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和发展目标,特对原《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091日起实施。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6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存在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检确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者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经学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费者,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学 制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四年,据此制定专业培养方案。不论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第八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并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学分、选课与修读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通过所选修课程的考核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根据《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 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和院系教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生通过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获得华东师范大学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选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根据《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申请免听。 获准免听后,学生仍须参加免听课程的考核。

学校不受理学生关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 军事理论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的免听申请。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或F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F计。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遵守《考试管理规定》,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或F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并按《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下列方法:

1)百分制

(2) 分级制

(3) 二级制(P(合格)和F(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按照《本专科生成绩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成绩

绩点

A

4.0

A-

3.7

B+

3.3

B

3.0

B-

2.5

C+

2.0

C

1.5

D

1.0

F

0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根据《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本科生补考、缓考、重修管理细则》申请补考或重修。重修课程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本科生补考、缓考、重修管理细则》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缓考。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另有规定者除外):

1已进入第三学年者;

2)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3)学校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学校批准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二十七条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需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其他经学校审核必须休学者。

休学以半年为最小单位。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2)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权利(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

3)学生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医药费按学校规定报销。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检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3)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第三十条第(1)、(2)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 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者;

2)自入学起,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0%者 ;

3)一学期内连续两周旷课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院系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根据《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申请缓退试读。经院系审核同意后签报教务处审批。

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五条  试读生在试读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者,则取消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资格,必须退学。

第三十六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满未达到退学标准,即为试读成功。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结业后3年内可以申请返校重修,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所获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的退学学生,如未达到结业要求,可获得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获得毕业资格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但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91日起施行,适用于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在内的全校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等特殊类别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学校授权教务处可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