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收集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特制定《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实验室信息 收集整理 办法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 100份) 附件: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收集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要求的报表、报盘工作的同时,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都应树立信息收集的意识,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每年上报的信息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信息”是以自然年为统计时间单位以外,其它各项信息均以学年为统计时间单位。 第五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要求客观、准确、及时,其数据的准确性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六条 各实验室在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设备处完成每年的全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上报的信息,经院(系)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一式两份,一份报设备处,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七条 基本信息内容 (一)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要求完成的统计任务: 1、实验室教学任务基本信息; 2、实验项目基本信息; 3、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基本信息; 5、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使用基本信息; 6、各类计算机使用基本信息; 7、实验用房增减变动及维修改造基本信息。 (上报信息具体内容参见各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 (二)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如:科研项目信息、实验技术研究及成果、实验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八条 每年1 月,各单位将需上报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报设备处。信息汇总后,由设备处上报市教委和教育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