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设〔2006〕18号)

索取号:0000000-2006-0009发布时间:2006-09-18浏览次数:147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提高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规章制度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918日印发

(共印 80份)

附件: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2006 8 月修订)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0 元(含500 元)以上800 元(不含800 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1、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玻璃器皿、电子器件等。

3、文艺、体育器械等。

第二条 单价在上述范围内,但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由各实体院系(部、处、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需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购置低值耐用品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到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建账,再到设备处登记备案,加盖设备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对账、物,使其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耐用品,要有借用审批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分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要酌情赔偿。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校内外调拨及报废、报损事宜,由院(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设备处审批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