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提高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规章制度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 80份) 附件: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2006 年8 月修订)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0 元(含500 元)以上800 元(不含800 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1、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玻璃器皿、电子器件等。 3、文艺、体育器械等。 第二条 单价在上述范围内,但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由各实体院系(部、处、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需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购置低值耐用品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到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建账,再到设备处登记备案,加盖设备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对账、物,使其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耐用品,要有借用审批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分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要酌情赔偿。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校内外调拨及报废、报损事宜,由院(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设备处审批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