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计划(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030303-2013-0036发布时间:2013-10-27浏览次数:54

    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课程、尤其公共课程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保障。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公共课程建设,不断完善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强化培养特色,提升研究生综合素养,提高研究生就业竞争力和职业胜任力。

   二、建设内容

    公共课程建设项目面向所有专业学位类别。建设课程内容包括“专业英语课程”、“综合课程”和“人文-科学素养课程”等。

    三、建设要求

    1.课程建设应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性、应用性。

    2.课程建设应注重整体性和规范性,对教学目标、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等进行整体规划,对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或讲义)以及考核标准等进行细化,逐步形成课程系统。

    3.课程的建设成果应以课程方案、教材讲义、课程资源汇总(音频、视频)等形式呈现。

    四、申报条件

    1.授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或开展过相关研究;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2.鼓励相近领域培养单位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以教学团队形式进行申报;鼓励行业人士参与课程建设。

    3.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能够按要求持续开课,并且能够长期承担课程建设成果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项目管理

    (一)申请和立项

    1.申报工作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下简称“专业学位办”)负责,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申报。

    2.申报教师或者教学团队按申报要求和说明提交申请,专业学位办组织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团队负责人与专业学位办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协议签署后,正式立项。无故未签署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立项资助。

    4.已获同类资助、尚有在建项目资助或未完成的建设项目者不得申请。

    (二)建设与验收

    1.项目建设周期为0.5—1年。

    2.项目建设周期内,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负责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考核和验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和实施。

    3.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建设成果,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者,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订;再次评审仍未通过者,取消建设资格并追回已拨付建设经费。

    4. 项目负责人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且在到期前不申请延期,视作自动放弃本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资格自动取消。研究生院当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并停止该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三年内的申报权。

    六、经费使用

    1. 根据课程建设内容和水平,每门课程资助建设经费1.5—3万元,根据建设进度及效果分两批拨付。开课后,课时费另付

    2.建设经费的使用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以教学团队申报者,由团队负责人协调资助经费的使用。

    3.在建设周期延长期间,项目所获资助经费不发生变化;建设资格取消者,研究生院将终止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因酌情收回已资助经费。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