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计划(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办法

索取号:030303-2013-0059发布时间:2013-10-26浏览次数:51

    留学研究生(含公费、自费)的培养是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计划

    对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原则上应按照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在第一学期内针对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总学分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本专业中国籍硕士生的要求,最低不得少于30学分。留学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可不写思想小结。

    二、培养方式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以由导师和若干名教师组成的指导小组集体负责。导师应严格执行学校对留学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反映培养工作中的情况。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培养单位领导和研究生工作秘书要加强与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留学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切实保证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三、学位公共课要求

    1.根据留学研究生的特点,留学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改修《中国概况》。

    2.汉语为非母语的留学研究生,第一外语是汉语,汉语为学位公共课程。入学时汉语水平考试(HSK)未达新5级的研究生(包括国家计划内的公费留学生),入学后须参加为期一年的汉语课程学习(分级),并取得相应学分;入学时已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新五级水平的研究生、或入学前经过汉语补习、或在中国境内获得学位者,可以申请免修汉语课程,其学分可由专业课程或高层次汉语课程的学分替代。

    3.对于全英文授课的留学生,必须修读英语讲授的《中国概况》课程。同时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完成一个学年的初级汉语课程。如果不能进行汉语课程学习,经导师、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可以用专业课程的学分抵充。

    四、论文要求

    1.攻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及艺术学门类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攻读其他门类的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或法语撰写和答辩,但必须有详细的中文摘要。

    2.全日制自费留学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在校内完成。个别留学研究生在撰写论文期间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之后,可以回国撰写论文,但论文的开题及答辩必须在校内进行。

    3.对于全英文授课的留学生,其学位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