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

索取号:0505000-2013-0020发布时间:2013-10-27浏览次数:349

    为保证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我校对拟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行 “双盲评审”制度。即在论文送审时,对评审专家隐匿论文作者姓名及其导师姓名,对被评审者隐匿评审专家姓名、所在单位等信息。盲审分上海市盲审和学校盲审两类。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评阅前,学校将对各学科抽取部分或全部论文进行“双盲评审”。其中上海市盲审的比例按上海市学位办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盲审的抽检比例由学位办公室与培养单位协商确定。

    二、送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经导师审定认可的已经完稿的论文,论文提交盲审系统后,不能修改论文题目、关键词。同时,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论文(或电子版论文)送交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办公室将送审论文进行隐匿信息处理后,按规定送上海市规定的单位或学位办公室选定的单位,交由专家评审。专家根据规定的时限进行论文审阅,并将评阅意见反馈学位办公室。评审时限一般3040天,具体时限在每次盲审通知下发时确定。

    四、盲审论文的评审分项指标和评审等级

    1.评审分项指标

    分选题、创新性、学术性、应用性、准确性等五项。

    2.评审等级

    分项指标以A(优)、B(良)、C(中)、D(差)、E(劣)五个等级进行评定。

    五、盲审结果的分类

    盲审结论,分为三种:

    1)同意进行或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评价指标不得出现DE);

    2)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评价指标出现D)

    3)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评价指标出现E)

    上面第一种为“通过”,第二种为“异议”,第三种为“不通过”。

    六、盲审结果的处理

    1.盲审结果为“通过”时,硕士学位申请人可直接进行答辩申请。

    2.盲审结果为“不通过”时,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可进行答辩申请,应按照盲审意见修改论文(修改论文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并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再次提交一本论文参加盲审。其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在讨论和表决时,主要参考最近一次的盲审成绩和结果。

    3.盲审结果为“异议”时,学位办及时将盲审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讨论后应及时电子签报学位办审批。签报结论应明确为以下之一:

    (1)“不同意论文答辩”。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申请人进行答辩,则申请人应修改论文,半年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答辩时提交一本论文参加盲审。对不同意答辩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给出修改意见。

    (2)“同意稍作修改后直接进行论文答辩”。该结论应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学界权威专家对论文和评审意见进行审读。

    (3)“建议另送专家评审”。该结论应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另送专家评阅的评审期限为40天。另送专家评阅的成绩将作为判定该评阅是否通过的唯一标准。如其结论为“同意进行或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则论文作者可直接参加答辩,否则申请人即需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再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上述(2)、(3)决定时,需同时提交《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

盲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学位论文,如本次答辩通过,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时,应重点讨论。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授予评审报告中也须单列汇报。

    4.如通过盲审发现有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确认,将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学位论文作者在规定的盲审时限过后还没有得到盲审专家的评阅意见,可以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如超过盲审时限的盲审专家评阅意见为“异议”或“不通过”的,则:

    1.尚未进行论文答辩的,暂时终止答辩程序,按本办法的第六条处理;

    2.已经完成答辩,但尚未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由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论文和盲审意见进行评议,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重新答辩或直接提交分委会讨论其学位申请的决定,但分委员会在讨论其学位申请时应结合盲审意见和分委员会专家意见重点讨论;

    3.已经通过分委会审核,但未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参照前款处理。

    八、学校在学位授予后,抽取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评审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如在评审中如发现论文有舞弊作假等行为,将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学校支持各培养单位和分委员会根据院系所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作为学校对该培养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基本要求。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