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管理办法

索取号:0505000-2013-0031发布时间:2013-10-26浏览次数:2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管理工作,保证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等有关文件精神、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教育硕士、体育硕士、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四种专业学位;

    (二)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指导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各项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关于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方案、复试基本要求等实施细则;

    (二)编制各学位类别招生简章(含招生学科专业、类别领域);

    (三)初步审查网报考生报考资格;

    (四)组织命题、试卷印制、试题封装、评卷、登分、复试和录取工作;

    (五)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考生申述,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第六条招生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定培养单位的概括、招生专业、领域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并附专业课参考书目录;

    (二)组织专业课命题及评卷工作;

    (三)根据分数线确定复试名单并组织复试工作;

    (四)复查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细则;

    (六)上报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招生对象

     第七条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各学位类别报考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1.教育硕士: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满3年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2.体育硕士: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满2年、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或者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满5年、具有“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在职人员;

    3.工程硕士:获得学士学位满3年,或者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满4年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软件工程等领域的考生可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4.公共管理硕士: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满3年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二)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满3年;在职业学校从事2年以上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在职教师,或在省、地、市级职教教研室(研究所)从事3年以上教研工作的研究人员。

    职业学校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一)考生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报名,并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二)报考时间、地点以及收费标准,参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当年度发布的有关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考试分为初试(即全国联考)与复试。

    (一)初试(即全国联考)由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初试(即全国联考)科目由全国统一组织命题、阅卷、登分、查分,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当年度发布的有关通知;

    (三)初试(即全国联考)各科目考试成绩一年有效;

    (四)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具体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由我校自行确定;

    (五)我校自行划定复试分数线。

第五章资格审查

    第十条资格审查在初试(即全国联考)成绩发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方式由本校自行确定。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六章录取与调剂

    第十一条本校自行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具体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培养单位根据考生的入学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中心提供的成绩单、报考信息等材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拟定初录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调剂

    各招生类别、各领域(专业)均不进行跨类别、跨领域(专业)调剂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业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进行跨校调剂录取;

    (二)其它专业学位类别内、领域内的跨校调剂录取,限报考上海市院校之间进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完成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后,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录取名单报送教育部学位中心。

第七章入学

    第十五条已被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学费

    第十六条见华东师范大学当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作弊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当年度相关规定不一致者,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