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索取号:0707002-2017-0011发布时间:2017-09-08浏览次数: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少数民族学生全面综合发展,学校出资设立少数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少数民族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一年级学生),研究生和本科生获奖比例按当年度在籍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计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人数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共50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专科生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均须及格;

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在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其他奖优性质的奖学金,已经获得其他奖学金的不能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在以下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勤奋学习,专业知识扎实,在科学研究中成果突出;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在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中表现突出;

在校、院、系研究生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实体单位少数民族在籍学生确定各实体单位评奖名额并发布评选通知。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再行公布。

第八条 由各实体单位按照本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向本单位学生公示听取意见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对各实体单位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 通过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报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批准后的名单为少数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给获奖者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报期间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可申请获得此奖学金。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0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