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规定(后勤保障部)

关于校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情况

索取号:0909005-2014-0002发布时间:2014-08-05浏览次数:126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的通知》(沪人社医〔2012602号)精神,校医院在采购药品时做到:

一、必须要求药品供应商提供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证照(即二证一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此外我们还要求供应商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即GSP认证证书),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从而在供货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采购必须全部通过上海市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

三、中标药品电脑入库时,需对所进的药品按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等验收。验收时实行双人复核、三人签字盖章。在库药品养护工作按照工作原则,严格控制库房温、湿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杜绝过期药品和不合格药品。

四、采购货款全部以支票方式支付,药库工作人员将所有采购药品明细和增值税发票汇总后装订,每张单据后面必须有采购员、验收员、医院领导三方审核并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到财务处借支票时,必须出具由院长签字、盖上公章的借款单。(其中一联留财务处,一联附在采购单据上。)月底报账时,将采购明细单和增值税发票、借款单一同交财务相关人员,并通过电脑审核采购金额与所借支票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