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0101002-2014-0028发布时间:2014-09-23浏览次数: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类型高等教育的高水平发展,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和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学术机构,根据学校的教育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为全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教学委员会发挥教师在大学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学生和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31—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经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

2)师德修养好;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5)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学科分布,设置院(系)教学分委员会,负责制订院系本科生与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认定本专业的教师授课资格,全方位监督院系的教学和培养的质量。院系教学分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为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教学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规定,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长期与整体的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

1)受学校委托,就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教学规划、教学质量监控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受学校委托,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就学校教学体系的宏观规划、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做出具体规划;

3)对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4)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5)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6)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日常工作的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1)指导、审议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的招生及人才培养改革相关方案;

2)指导、审议学校通识教育的整体规划及其具体实施;

3)指导、审议学校本(专)科和成人教育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4)指导、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5)协助开展全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接受学校的委托,主持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实验室建设的检查和评估,提出评估、建设意见;

6)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或推荐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和教学奖项;

7)协助完成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8)承担学校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事宜。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分委员会主任参加,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总结工作情况。各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须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且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教学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