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索取号:0707002-2021-0031发布时间:2021-09-07浏览次数:2322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学校制定《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具体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具有申请资格。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七)在同一个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获得,原则上不可与社会奖学金同时获得。

(八)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

三、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

(二)单位评选推荐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本单位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在评选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全校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工作。学校设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相关工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批准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通过的名单作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五、奖学金发放

学校收到教育部关于国家奖学金的拨款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本办法于2021910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生(研究生)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