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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索取号:0707002-2021-0032发布时间:2021-03-29浏览次数:752


为表彰和奖励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争创卓越,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名额比例

(一)优秀毕业生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含春季毕业生)。其中,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应为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二)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的预毕业人数并结合当年市教委名额下拨情况,确定各实体单位名额。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名额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获奖比例一般等同于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获奖比例。各实体单位按学生工作部下达的推荐指标等额上报。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应未受过处分;申请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本科生原则上应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五)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六)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同时应符合上海市当年要求的其它评选条件。

(七)本科生申请者还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综合成绩排名在全年级(或专业或班级)前20%以内;

2.在国家级及以上的各种专业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荣誉(参照教务处发布的《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重要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名单》);

3.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工作干部,工作表现突出,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的相关表彰;

对未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由院系推荐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学校批准,学校审批同意的可具有申请资格。在校期间,没有任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经历的,不应列入评选对象。

(八)全日制研究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或者荣获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九)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评选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

三、申请及评选流程

(一)学生工作部下拨各单位名额,并发布有关评选通知。

(二)各实体单位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实体单位相关领导、教授代表、辅导员代表、院系团委书记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各实体单位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当年的评选则,有非全日制研究生名额的单位,评审细则中应明确函括非全日制学生。评审细则在实体单位内公示3天,无异议或由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议决定后方可执行。公示通过后应将细则递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均可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另行公布。

(四)申请截止后,各实体单位组织班级学生对申请者进行民主评议。

(五)各实体单位评审委员会结合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院系党团组织和辅导员的意见后,按照学生工作部下达的名额评选出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校。

(六)复核及公示:

1.学生工作部对各实体单位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即为当年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审批,经批准后即为当年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未能通过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候选人,如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者,自动转为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

四、其他说明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学生所在单位签报学生工作部,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回收相应荣誉证书:

(一)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品行不端、学术不端或在离校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者。

(二)不能在当年正常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本办法自2021届毕业生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