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宿舍临时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1212000-2019-0009发布时间:2019-04-12浏览次数: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住宿主要指在满足全日制学生住宿需求的前提下,为其他人员(主要为来校交流学生、短期来校住宿的专业型研究生、进修教师、挂职干部,以及非本校全日制学生等)提供短期住宿。留学生住宿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所有承担全日制学生住宿功能的用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统筹两校区所有宿舍房源的使用,其下属的宿舍与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临时住宿的审批与调配,宿舍与教学楼服务中心(或相关社会企业)负责临时住宿房间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并提供基本的住宿用品。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对临时住宿人员来校事项及身份进行审批与核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对来校交流学生的审批与核查。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对寒暑期返校学习的本校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非全日制教育硕士、规培教育硕士、单证教育硕士、非全日制体育硕士、非全日制教育博士的审批与核查。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对各院系举办的暑期学校、暑期夏令营活动的审批与核查。教育学部负责对进修教师的审批与核查。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或学生工作部等负责对挂职干部的审批与核查。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或科技处负责对因重大合作项目来校师生的审批与核查等。   

第六条 对于按照学期住宿的人员,各归口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年12月前报下一年度住宿计划。对于暑期住宿的人员,各归口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年4月前报住宿计划。其他零星住宿的人员原则上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对于临时提出申请或增加人数者,依资源情况酌情安排。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应做好住宿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做好逾期不退宿人员的清退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住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范围与流程

第九条  临时住宿受理范围及时间如下:

(一)与本校有协议的交换生,一学期或一至两年;

(二)与本校有协议的校级联合培养生,依据协议时间;

(三)寒暑期返校学习的本校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非全日制教育硕士、规培教育硕士、单证教育硕士、非全日制体育硕士、非全日制教育博士,寒暑假;

(四)与本校有协议的对口支援交流师生,一学期或一年;

(五)返校答辩的本校结业生,答辩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六)与本校有协议的进修教师、骨干教师,一学期或一年;

(七)与本校有协议的挂职干部,一学期或一年;

(八)本校各院系开展的暑期夏令营、暑期学校学员,暑期;

(九)其他,如高考阅卷、高校科学营、新生训练、运动训练、声乐训练、军训等师生,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受理临时住宿申请:

(一)已拿到录取通知书但尚未报到注册的准新生;

(二)来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笔试或面试的考生;

(三)选修我校课程的非本校学生。

第十一条  因毕业设计、教育实习申请跨校区住宿的本校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由于交通等原因存在特殊困难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审核同意后,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宿舍资源情况排队安排。其他类型个人原因申请跨校区住宿的,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因重大合作科研项目来校的非本校学生,经科研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宿舍资源情况排队安排,住宿时间一般最晚至当学期结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各部门、院系单位签报申请临时住宿,住宿房型和条件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空余宿舍资源情况而定。签报审批同意后,住宿人员至后勤保障部宿舍与教学楼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四章  住宿标准与收费

第十四条  与本校有协议的校级联合培养生(不含社科联培生、中医联培生);本校非全日制教育博士;本校各院系开展的暑期夏令营、暑期学校;返校答辩的本校结业生;因课题研究项目来我校学习的非本校学生;其他如高考阅卷、高校科学营、新生训练、运动训练、声乐训练、军训等师生住宿费由后勤保障部宿舍与教学楼服务中心代为收取,临时住宿费标准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遵照收费公示执行。有相关费用减免协议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校区

住宿标准

金额(元//床位)

中山北路校区

四人间及以上

30

中山北路校区

双人间

45

闵行校区

四人间

40

闵行校区

双人间

50

闵行校区

单人间

60

第十五条  与本校有协议的交换生;社科联培生、中医联培生;与本校有协议的对口支援交流师生;与本校有协议的挂职干部;与本校有协议的进修教师、骨干教师;寒暑期返校学习的本校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非全日制教育硕士、规培教育硕士、单证教育硕士、非全日制体育硕士住宿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有相关费用减免协议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类型

住宿费标准

与本校有协议的交换生、社科联培生、

中医联培生

参照学生住宿费

与本校有协议的对口支援交流师生

学生:参照学生住宿费;

教师:按天按户型收费

3060/天)

与本校有协议的挂职干部

按天按户型收费(3060/天)

与本校有协议的进修教师、骨干教师

1800/学年                (含空调使用费、床上用品费)

本校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

900/暑期学期

本校非全日制教育硕士、规培教育硕士、单证教育硕士、非全日制体育硕士

1080/暑期学期

第十六条  临时住宿房间的水、电、空调根据相关规定由住宿人员自行购买或租赁。

第五章  住宿服务与规范

第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须妥善保管财物,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物品遗失,由住宿者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住宿期间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住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住宿到期后,住宿人员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在七日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清理私人物品,视作自愿放弃,物品将作无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宿舍与教学楼服务中心通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予以清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住宿资格并影响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学校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违反安全责任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