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设备(家具)报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设备(家具)报废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设备管理办法 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 4 30 日印发

(共印80 份)

附件:

设备(家具)报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财厅〔20074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教〔200849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家具)报废界定

本办法所称设备(家具)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占用、使用的在学校设备处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资产注销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或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等,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可办理报废手续。

二、报废处置流程

仪器设备和家具需要报废,部门管理员先在网上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失)申请单》,申请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设备处审批。单件价值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提交《华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告》,根据设备价值大小逐级审批。对于因失窃造成的报失需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报失,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当事人、证明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废申请获批准后,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交设备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失)申请单》中注明,在未经设备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报废后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对校内单位开放,对于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设备处批准后可以在校内单位调剂使用;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售卖给校内职工。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设备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报废实物由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三、报废审批权限

凡报废仪器设备和家具单件价值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的,由部门设备管理员在网上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失)申请单》,申请单位审核,设备处审批。凡报废仪器设备单件价值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必须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提交《华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告》,同时填报《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失)申请单》。报废单件价值10 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报废单件价值1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件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800 万元以下(不含800 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核后财政部审批。

四、报废过程中残值管理

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处置过程中残值处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报废资产,可以招标拍卖的,需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产生的收入应上交学校。

五、报废资产销账管理

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完成回收手续后,设备处依据《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失)申请单》进行销账处理,并交财务处作对应资产减值处理。

六、报废资产处置上报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上报有关材料的,设备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废资产处置报告,固定资产证明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资产处置公示材料等。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