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拔尖人才,学校设立“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奖学金” (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是学校设置的最高等级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评审、宁缺毋滥,旨在选树校园榜样,表彰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学术研究、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对象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本科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名额每年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名额每年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
第四条 同一学生在每个学段(本科、硕士和博士3个学段)只能荣获一次校长奖学金。在上一学段荣获校长奖学金的申报材料在下一学段申请时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0月,具体申请办法参见当年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校长奖学金评选通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优良;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体锻达标;
(三)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学术科研特别突出,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原创论文或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竞赛、实践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重要奖项;
2.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者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竞赛及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应;
4.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有校长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学籍者;
(二)申请时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但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者除外;
(三)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本人所在学部、书院、院系提交《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学部、书院、院系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审过程分为初评、终评(现场答辩)两个环节。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主持每年的评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初评
初评工作组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科技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按照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组别确定本年度校长奖学金入围标准,确定进入终评(现场答辩)的人员名单并公布。
(二)终评(现场答辩)
终评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代表不少于1/2。通过初评的候选人须参加现场公开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由终评委员会进行评选,获得终评委员会半数以上赞成票并排名在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不超过10名,进入本年度校长奖学金入选公示名单。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入选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获奖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并获得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奖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对存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选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学校依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相关名单公示期间由本人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当年度校长奖学金终评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解释。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