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本页为论证方案首页】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代码:10269 二级学科名称 | 教育法学 | 二级学科代码 | 0301Z1 | 所属一级学科 | 代 码 | 名 称 | 学位授权级别 | 0301 | 法学 | 博士 □ 硕士 ▅ | 接受质询 联系电话 | 021-54343995 | 接受质询 电子邮箱 | ecen@law.ecnu.edu.cn | 注:1.请填写相关项目,并在相应的“□”划“√”; 2.各单位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可参照本提纲进行论证; 3.本方案将上网公示。 2017年5月4日
自主设置教育法学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一、该学科基本概况 (一)学科内涵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以及教育学、政治学、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和阐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与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等密切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宏观层面,它研究国家如何运用法律政策手段发展管理教育、调整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微观层面,它研究学校治理、学校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学校中师生和管理人员等的权益保障以及学校运行中所涉及的法治问题。 (二)国内外设置该学科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教育法在调整对象、原则及实施方式等方面的特点日渐突出。单靠行政法学或一般法学的研究难以揭示教育法律的复杂关系,教育法律理论研究开始作为独立领域出现。1957年,联邦德国出版了联邦德国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教授赫克尔和希普合著的《学校法学》,该书被公认为世界上首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1954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的教育法学学术组织。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于2007年成立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Center for Education Policy and Law-CEPAL),致力于把教育、政策和法律联系起来。在美国,已有了教育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日本于1970年还成立专门的专业协会--“教育法学会”,并出版了《日本教育法学会年报》。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倾向于把教育纳入国家法治轨道,形成了国家教育法治的完整体系和运行机制,也多数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推动教育法治化建设。 我国教育法学学术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教育法学从无到有,经历了萌芽、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出版发表了大量论著,不仅对我国教育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对教育实践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加以探讨,为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有力推动了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进程。教育法学的研究渐成热潮,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建设日益为学界所关注。有的大学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特设的二级学科,有的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经济与管理、高等教育学等学科之下的一个研究方向。西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云南大学和长春师范大学已经明确将教育法学作为二级学科开展建设,有的还搭建了专门的学科建设平台,如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律政策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等。 2002 年创办专门的教育法制学术刊物《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专家学者们积极参与政府和高校的教育法治实践,提供了一批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和立法专家建议稿。教育法学学科学术共同体初步形成。 (三)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1.教育法学学科的基础研究。包括教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概念界说、学科特点、学科性质、基本理论、基本范畴、教育法学与相关学科的比较研究、中外教育法学的比较研究等。 2.受教育权的法学问题研究。包括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理论问题研究,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研究等。 3.教育法治研究。主要包含教育法律行为研究、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研究、教育法律关系的研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行为的比较研究。 (四)该学科的理论基础 学科高度分化又高度整合,是当代学科建设的显著特征和发展趋势。教育是被多学科涉足的研究领域,教育法学作为综合性交叉学科,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其主要学科基础,社会学、伦理学、教育管理学、心理学以及其他有关学科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教育法学的学科基础。此外,结合教育法学专题研究的需要,其他诸如政治学、政策学、教育心理学、教育史学、法律史学等学科知识都可能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基础。 1.教育学原理。教育学理论有关教育规律的探讨为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制定和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必须充分研究教育规律,使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实施反映教育规律的要求。因而,教育法学研究必须掌握必要的教育学基础知识。 2.法学原理。教育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学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必须以法学原理为基础,许多具有法律性的专用术语的提出必须与法学原理保持一致。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等概念都是法理学中提炼出的专用术语在教育领域的延伸。 教育学理论使教育法学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特色,法学理论则使教育法学具备区别于其他教育学学科的特色。教育法学在把教育理论和法学理论进行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学科特色。 教育法学研究涉及多个方面,也不是教育学与法学两个一级学科内容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学不仅与教育学、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与政策学、管理学、行政学等学科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这就要求教育法学研究要从多学科视角不断拓展教育法研究领域,积极开疆拓土、添砖加瓦,汲取相关学科研究的养分来滋润教育法的领地。 (五)该学科与其相近二级学科的关系 教育法学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而又不断产生新的法律现象、新的法律问题的新兴领域,该新兴领域的法律现象具有复杂性、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的特质,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难以按当前传统部门法学“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的标准划归任何一个既有法律部门。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教育行政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也越来越具有指导、协商的性质,并逐渐从行政法中分立出来。教育法学研究涉及到包括教育学中的教育学基本原理、教育制度,宪法学中的基本人权,民法学中的学校事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契约关系,刑法学中的体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法社会学中的学校习惯法等问题,都无法仅在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内部解决这些领域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在受教育权、学习权等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学界关注的时候,完全从教育行政法的角度去研究这些问题往往会夸大教育行政的作用,从而弱化教育自由。日本教育法学也正是在这种思路的指引下脱离了行政法的分论,迈向了一门促进国民教育权,为国家权力设定标准和界限的独立学科。教育法既具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理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设置该学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社会对该学科人才的需求情况 随着我国教育法治事业的发展,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法学的交叉学科,已越来越显现出其独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通过教育法学学科培养大量的优秀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对于我国教育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教育法学方向研究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还可以为我国目前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结构性难题提供重要智识,为我国教育法学教学和研究在高等科研院所的开展与繁荣提供人才基础,进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1.教育法治化治理迫切需求复合型教育法学研究人才。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提供了方向和指引。2016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工作任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教育领域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提出,应当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大力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以及健全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实践发展,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管理工作者提出了必须具备法治理念、权利意识和教育法律政策素养的新要求;同时,教育法治实践中诸如现代学校制度、校园欺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等诸多问题,都需要专业研究人员进行研究、阐述和回答。目前教育法学领域的人才队伍存在教育学和法学学科知识融合度不高、掌握国外教育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国际化人才不多、深入参与国家和地方教育治理的实践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专业化训练,培养一批能适应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所需的高层次、复合型研究人才。 2.青少年法治教育亟需专业化教育法学师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提出,“鼓励高校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向研究生培养。创新机制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培养专业化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完善法治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高校、社会的力量,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现有中小学中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化法治教育师资极度匮乏,严重影响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效果。不仅如此,教育法律法规也成为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获得和新教师上岗的必要培训科目。不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或是教师教育,都亟需高校培养一批既懂教育又懂法学,能够从事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教学的专门师资。 (二)设置该学科的目的 华东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育学为强项和特色的综合性大学,法学学科近年也获得了飞速发展。在法学学科下增设教育法学二级学科,旨在围绕学校“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总体目标,遵循十三五规划提出“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战略,构建新的学科平台。 1.有利于服务国家和地方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当前,国家正在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同建设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上海率先启动了教育综合改革。教育综合改革事关全局,不仅要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些体制机制障碍,还要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闯关,因此各项改革举措的研制与出台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国家和地方教育改革和法治建设不仅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华东师大作为地处上海的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有条件也有义务大力发展教育法学学科,充分利用上海作为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提高对国家和地方教育法治建设的贡献度和参与度。设立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可以培养社会紧缺的教育法学专门人才,打造教育法治的高端智库,为教育综合改革和教育法治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2.有利于交叉融合,打造学科特色。华师大十三五规划把“学科交叉融合”作为发展战略,着力依托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区位优势和华东师大的综合性学科优势,加快推进法学学科的转型升级和法学教育的跨越发展。在法学学科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把教育法学作为未来重点发展的研究方向,这也是法学学科发挥后发优势,实现错位竞争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华东师大是以人文学科见长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都是其优势学科。近年来,我校积极促进法学与教育学等相关学科交叉融合,拓展了教育法学新的研究领域,在业内产生了一定影响,发展教育法学具有独特优势。设立教育法学学科,将进一步促进多学科的融合与发展,聚焦教育法治热点问题,对教育法治领域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及时有效回应,打造在国内甚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和优势学科。因此,教育法学学科的设置,也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打造完整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 (三)在法学领域设置该二级学科的理由 教育法学是教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在教育学和法学的一级学科下设置该二级学科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当前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的现状和潜力,在本校设置该学科时仍主张将该学科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予以设置,理由如下:固然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的法律事件为基础,但其涉及的却是法学的理论问题。比如涉及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权利侵害的法律救济与处置等,这都需要从法学原理乃至宪法的高度去认识和剖析。尽管问题发生在教育领域,但归根到底需要在法的层面去理解去研究去解决,所以把教育法学放在法学领域更为合理。当前国外普遍将教育法研究设在教育领域,这与教育法是“软法”,不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法学界的专业人士不熟悉教育,不敢轻易介入教育有关。法学界长期不关注、不研究教育的结果,就使得教育法研究完全陷入了教育内部的“纠纷”“事件”处理的狭隘范畴,对于如何从法学视角深入探讨教育问题则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华师大在法学领域设置教育法二级学科专业,不仅是拓展法学专业领域的需要、更是填补国内外空白的重大突破。 (四)本单位设置该学科已具备的基础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为国内较早关注教育法学教学与科研、成立专门教育法学研究中心的大学之一,无论是在师资力量、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方面,还是在研究成果、社会服务以及政策咨询方面,均有了相当的积累,学科整体实力在国内具有领先地位。 1.师资力量较强。依托基地,凝聚一批有志于教育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打造研究团队。团队包括黄欣教授、郭为禄教授、田雷教授、任海涛副教授、紫江青年学者于浩、晨晖学者孟凡壮博士、王军博士、张惠虹讲师等。目前已有2名教师入选“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计划”,教学与科研队伍结构合理、科研实力较强、学术影响较大。郭为禄教授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黄欣教授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教育督导与执法》编辑部的顾问委员、闵行区政协委员、区法院特聘监督员、闵行执法监督专家智库成员等。 2.研究成果丰硕。近年来,该学科多名教师对教育法学热点问题(如校园欺凌、民办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法律规制等)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多篇研究成果发表在CSSCI核心期刊。该学科多名教师参与全国、地方教育立法活动,如起草并论证《上海市中小学学生申诉办法》、为教育部起草《校园欺凌防治手册》等。该学科多名教师参与全国、上海市各类法治教育教材编写工作,这些教材属于国内第一批严格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编写的中小学、大学教材。 3.全面深入参与国家与地方教育政策、立法研究与咨询工作。作为骨干力量,牵头起草国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制及文件解读,编写相关配套教材和案例库等教学资源。承接教育部重大综改项目“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模式研究”,研制并起草了《上海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标准》、《关于深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本市市属公办高校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校务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上海市中小学学生申诉办法》等多个文件;研制《上海教育法治年度报告(2015版)》(蓝皮书);编制国内外教育立法特定专辑(民办教育);组织开展相关上海市教育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多名团队成员受聘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法治教育专家库成员,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法治教育工作实践。 4.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承办上海市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暨教育信息公开专题研讨会、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专题研讨会等学术会议,搭建教育法学学术交流平台。一系列高水平的国际、国内会议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使该学科在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也为该学科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 5.搭建高水平的学术平台。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上海市教育法研究会秘书处均设于本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了跨学科、跨领域、跨学校、跨部门的协同创新机制,在教育法学领域已经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还创设“教育法治三人谈”,聚焦教育法治热点问题,对教育法治领域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及时有效回应,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该项目也被列入华东师范大学文化建设项目,2016年度验收优秀。在此基础上,升级跨学科研讨会,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东方法学》、《教育发展研究》等核心期刊深度合作,集聚专家力量,进行跨学科对话研讨,研讨成果直接转化为科研成果和决策咨询成果,加快成果转化,使研究更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三)该学科的发展前景 教育法学是一门符合学科发展趋势的新兴交叉学科,符合国家和区域教育事业特别是教育法治发展的需求,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应用前景。 1.实践需求旺盛。当今世界人才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变革时期,无论是教育立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遇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对于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实践层面,教育法学对于当前教育法治化的实践已经呈现出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学校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大学治理事业的推进、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义务教育的落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等等,都需要教育法学的理论作为指引,需要符合教育自身特性的教育法制度设计。教育法学研究要充分发挥学科交叉特色和优势,着眼于回应和解决教育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服务教育法治的转型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给法学总体知识的增长提供自己的贡献。 2.学科要素不断发展完备。近 30年来,我国教育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努力,创新教育法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载体和平台,为教育法学学科的构建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教育法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逐渐明确清晰,教育法学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规格和招生就业指向较为合理,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完善,汇聚了一支专注于教育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为主的师资队伍,产出了丰硕的教育法学研究成果。其他教学资源如图书资料、实践教学等均有基本保障。 三、该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旨在为法学界培养懂得教育、知晓教育、熟谙教育的法学人才。换言之,教育法学方面人才的培养应由法学专业来培养,用法学专业的目光、眼界、心胸去研究与拓展教育法,而不是局限在教育领域内部去解释几个教育法条或用一些教育法律法规条文去解释几个教育的法律问题。其根本目标是要在整体上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把教育法纳入法学专业的研究视野,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去思考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的研究范畴、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以及需要突破的瓶颈与困境问题。 由此,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为教育法学博士提供优秀的后备力量,为国家输送优秀的教育法学研究的专业人才,其中包括大学教育法专业教师、各教育研究机构的教育法研究人员以及政府决策咨询部门参与教育政策与法规制定的工作人员等。 具体而言,本学科致力于培养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崇高的敬业精神以及坚定的法治信仰,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事业心和创新能力,系统掌握教育法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制度,了解国内外教育法学前沿问题,能够熟练运用教育法学理论和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教育领域的现实问题,能将法学和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人文社科知识交叉融合;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教育法学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从事相关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有关怀、识时务、讲方法”的高层次法学研究人才。 (二)生源要求和选拔方式 1.生源要求:本专业研究生主要从具有法学和教育学知识背景的本科生中选拔,这要求考生: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系统的法学、教育学知识及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文字功底扎实,视野宽广,问题观察敏锐; (3)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解决教育法学相关理论、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4)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学习、研究和交流。 2.选拔方式:全国统考,按照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的要求,除政治、外语外,专业基础1,考试科目为“法学理论”;专业基础2,考试科目为“教育法治与教育政策”。 (三)课程体系的设计方案及依据 在综合考虑本学科的知识体系与特点、本学科培养人才的目标、社会对本方向人才素质的需求以及本校法学一级学科研究生课程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借鉴教育管理等相关学科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经验,设计和建立了教育法学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 教育法学学科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遵循“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教育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以及扎实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养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采取模块化、开放式、国际化的课程设计理念,体现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特点。 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等公共必修和研究方法类等公共选修课程。学位基础课为本专业的学位必修课程。学位专业课包括面向本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和结合研究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按等级制计分。 1.学分要求 跨专业入学(原则上本科专业与硕士专业跨一级学科可认定为跨专业)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研究生,由导师根据学生本科课程成绩和现专业要求决定是否补修本专业相关课程,补修课程学分另计,不能替代规定的学分。 本专业应修总学分至少为 30分,且分项学分不低于以下要求,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程序。 其中学位公共课的政治理论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人文社科专业研究生指定选修,1学分),《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医科研究生指定选修,1学分);公共外国语为4学分;《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自主学习,网上考核,不计算学分。 学位公共课的选修部分的课程为“第二外语”、“计算机应用”、“文献检索技术”、“研究方法类公共选修课”等,研究生可选修其中一门(2学分)。 学位基础课至少应修满 8学分;学位专业课(必修)至少应修满 5 学分。学位专业课(选修)至少应修满 6 学分。跨学科或跨专业选修课(选修)至少应修 2 学分。 2.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 课程中英文名称 | 学分 | 开课时间 | 学位公共课 (必修)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2 | 第一学期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Marxism and Methodology of Social Science | 1 | 第二学期 | 外国语 Foreign Language | 4 | 第三学年 | 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 Discipline and Ethics in Academic Research | / | / | 公共选修课 I* Optional Course I | 2 | 第一、二学年 | 学位基础课 (必修) | 法学前沿 Frontier Issues of Legal Science | 3 | 第一学期 | 法律方法 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ce | 3 | 第一学期 | 学位专业课 (必修) |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 2 | 第一学期 | 教育学原理 Principles of Education | 2 | 第一学期 | 教育法学专题研究 Topics in Education Law | 2 | 第二学期 | 教育法案例分析 Study on Education Law Cases | 2 | 第二学期 | 专业外语 Legal English | 1 | 第一学期 | 学位专业课 (选修) | 教育政策学 Educational Policies | 1 | 第二学期 | 受教育权专题研究 Topics i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 1 | 第三学期 | 教育法律与政策专题 Legal Issues in Education and Educational Policies | 1 | 第三学期 | 教育法实务 Education Law Practice | 1 | 第四学期 | 比较教育法专题 ComparativeEducation Law | 2 | 第四学期 | 注*:“公共选修课I”指“第二外语”、“计算机应用”、“文献检索技术”、“研究方法类公共选修课”等,研究生可选修其中一门(2学分)。 此外,就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言,通识性的大课讲授与专业类的小课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应该形成常态。其中还应辅以实务界课程、各类专业讲座以及与国外同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等形式,让学生不完全局限于课堂而是能够通过更广泛的视野去探索教育法的特有内涵、品质与立场。 (四)培养和学位的基本要求 根据研究各方向科研课题、拓宽培养口径、扩大知识面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学位课程,并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学风和方法论素养。 1.培养机制:实行导师负责制。教学科研实践、学术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由导师负责。 2、关于学习年限、科研、教学与实践等活动 (1)学制一般为3年,培养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参与科研活动,在读期间参与一项以上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活动; (3)全日制课程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4)每年参与学术交流与学术活动5次以上; (5)每年面向师生做一次以上的读书报告。 3、关于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在中期考核结束后进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要选择、确定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的学位论文题目,按照格式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包括课题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内容框架、工作进度、核心观点和创新要点以及相关的文献资料。 (2)论文写作。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1年,以确保论文质量;研究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定期向导师作阶段报告,并在导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论文的结构、思路和观点。 (3)论文评审和答辩。论文必须进行严格评审(双盲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在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方能进入答辩程序;答辩过程实行导师回避制度,以确保对论文做出公正的评价。 4、关于学位授予条件 (1)修满课程规定学分; (2)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该学科的建设规划 本学科建设将依托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区位优势、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华东师大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学科优势、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优势,强化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拓展国际视野,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努力打造上海乃至全国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高地、学术交流平台、决策咨询智库、师资培养基地。 1.研究方向。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教育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围绕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凝练学科发展方向。未来将聚焦以下研究方向: (1)教育法学原理研究,重点研究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教育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范畴,教育法的学科特性与相关学科的比较研究,中外教育法比较研究,特别要关注教育法学理论与实务发展的前沿问题,为完善我国教育法治发展提供借鉴。 (2)教育法治研究,重点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教育法律关系,特别关注教育立法最新动态,尚未纳入国内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以及教育立法趋势;研究教育领域中教育权力的运作、探索教育权利的保障和义务承担。 (3)现代学校制度研究,重点研究学校治理结构等问题,为依法治校提供规范化治理依据。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运行等;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籍管理的法律形式等;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调整、教师培养、聘任、进修、管理制度的法律形式等。 (4)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将法治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与内容,研究如何构建系统完整的法治教育体系,科学有效的评价和保障机制,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5)比较教育法研究,重点研究国外的教育法学。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奠基的基础,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很成熟的研究,通过对国外教育法学研究的探讨与回顾,可以发现我们的差距以及关注点的异同。本研究方向培养学生通过现状的比较研究,方法的比较研究、内涵的比较研究,更多地了解世界发展状况,加快自身研究的进度。基于我们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及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先展开对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的比较教育法学研究。通过中外教育法学的比较研究,有望缩短距离,并在加深对国际社会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本土特征的教育法研究基地,并着重解决中国自身的教育法问题,本方向能够拓展学生在教育法问题上的国际视野。 2.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教育法学学科带头人。充分整合法学院和教育学部的师资力量,通过高级别课题的申报和研究,根据教师的研究专长,组建和打造各研究方向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团队,以研究团队建师资团队。建立灵活聘用机制,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和上海市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基地,引进跨学科的研究员和学科教学所需的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兼职教师。 3.人才培养。明确教育法学学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层次,加强教育法学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开发,着力打造教育法学精品教材,及时调整、完善课程设置,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协同校内相关院系,共同开设特色班,培养复合型教育法学人才。实施双导师制,由校内学术导师和实务部门兼职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建设案例库,开展案例教学,提高学生逻辑思辨和实战运用能力。依托市人大、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实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科学研究。本学科将以教育法学的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己任,系统地拓展研究问题领域,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有机结合,深入地进行跨学科、跨领域、跨组织的研究。积极申报高级别研究项目,围绕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紧要问题展开研究,在国内外法学、教育学顶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教育法学研究的专著。依托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上海市教育立法咨询服务基地,扩大华东师大教育法学的国内影响力,打造教育法学智库,为地方、区域教育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咨询和建议。 5.学术交流。积极主办、承办国内外教育法学学术会议。邀请法学界、教育学界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交流。派教师前往已设立教育法学学科的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访问、交流,在科研、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等方面获取最前沿的发展动态。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开展实质性科研合作,逐步形成我国教育法学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6.条件保障。学校及法学院将在人才引进、师资培养、教材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主动申报国家、省部级重要课题,以获得纵向经费支持;广泛开展社会服务与学校咨询,争取更多的横向社会经费支持;积极实施实质性国际科研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研究经费;积极参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获得相应的经费支持。建设教育法学专业图书文献资料库,丰富图书资料馆藏,并引进开发若干种重要的中西文电子期刊数据库,构建专业化网络数字化教学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