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简称“华东师大研究生会”)是由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指导的主要研究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二)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指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学校建设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问题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中国(含港澳台)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七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华东师范大学广大研究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按以下原则产生代表:
(一)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学部、院(系)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中的研究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 25%。学部、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学院研究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 3 人的以 3 人计;
(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部、院(系)研究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华东师范大学全体研究生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须由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应覆盖各学部、院(系)。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研究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不得代替研究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九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须由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
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聘任学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根据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六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配合学校团委指导研究生会的专职副书记,重点抓好研究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研究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学部、院(系)研究生会属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部、院(系)党委领导和所在学部、院(系)团委、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指导。
学部、院(系)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三人,工作人员一般为二十至三十人。
学部、院(系)研究生会的成立、撤销、换届选举需提前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学部、院(系)研究生会有关人员调整、组织架构等组织人事情况的备忘录和制定的规则、条例、决定、计划等学部、院(系)研究生会文件,需报校研究生会备案,重大事项需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十二条 学部、院(系)研究生会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华东师范
大学研究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研究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学部、院(系)研究生会协助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 量来做研究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听取学院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每年对学院研究生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全校公开。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的研究生,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研究生,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工作要面向广大同学,由学部、院(系)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十七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研究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十八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研究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研究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学校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评议会以研究生代表为主,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奖评优、评测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 年11 月16 日华东师范大学第十八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