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一、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三、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部、院(系)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代表比例由校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确定。
四、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本章程;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
(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强的服务意识;
(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须履行提案、传达、保密等义务。
校研究生代表任期一年,接受原推选单位监督,应同原推选单位和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原推选单位有权依照本章程规定取消本单位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并补选新的代表,上报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备案。
五、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六、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由经推选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选派若干代表组成。
七、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上届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章程;
(四)审议通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
(五)选举新一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本章程的修改,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以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节 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
一、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监督机构。
二、研究生常任代表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学部、院(系)研究生会从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研究生常代会设:主任、秘书、委员若干。研究生常代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常代会推选产生。秘书由校研究生会权益综合中心负责人兼任。
三、研究生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审查和批准校研究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经三分之二常代会成员通过,有权对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五)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因故离职后,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经三分之二常代会成员通过可以增补新的主席团成员;
(六)批准校研究生会各学部、院(系)组织的建置;
(七)监督各学部、院(系)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八)协调各学部、院(系)研究生会之间的关系;
(九)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研究生常代会常任代表的基本权利:
(一)有向常代会提出提案、议案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通过常代会对校研究生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常代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五、研究生常代会常任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常代会工作条例和制度;
(二)保守本会的秘密;
(三)反映研究生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