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刻苦学习、发奋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特设立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评选。
一、奖学金等级和评选比例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部(书院、院、系)等实体单位各年级本科学生人数,计算并下拨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名额,由各实体单位组织评选。
(一)特等奖,各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2%,标准为5000元/人;
(二)一等奖,各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5%,标准为3500元/人;
(三)二等奖,各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10%,标准为2000元/人;
(四)三等奖,各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20%,标准为1000元/人。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综合评定名次居前。凡在上一学年内记载在成绩单中的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具有申请资格。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或在原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提高获奖等级。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除体育保健班学生外,未达到体锻标准或《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不具有申请资格。在学校运动会及以上等级的体育赛事中取得优秀成绩者,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或在原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提高获奖等级。
(四)积极参加班团活动、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经常不参加班团集体活动的学生,评选时可以降低评定等级或取消评选资格。有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经历者,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申请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已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或已申请“绿色通道”并承诺完成缴费义务,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
各实体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制定本单位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评选细则应广泛听取学生、任课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本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再具有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资格。
三、评选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实体单位全日制注册在籍学生人数,确定各实体单位各等级奖学金评选名额。
对于上一学年积极动员、认真组织本科学生参加教务处发布的《本科生重要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名单》中列举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实体单位,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适当增加该单位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学生(大一新生除外)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当年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通知中另行公布。
(三)各实体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评选条件和本单位评审细则,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定,在不超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内,确定各等级奖学金候选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必须在本单位面向全体本科学生公示。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实体单位上报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奖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五)通过公示的奖学金候选人名单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的名单为获奖名单。学校对获得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者颁发证书和发放奖学金。
四、学校公派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学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审
(一)对由学校公派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一般应参加每年9月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各实体单位制定本单位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时,应有公派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学生的评选规定。
(二)对由学校公派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连续两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每年9月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可参加次年4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交流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交流前一学年在校成绩和表现以及交流期间的成绩和表现将作为评选参考。
公派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学生人数较多的单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可自行组织交流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进行全校公示。
交流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等级和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当年申请参加评选的学生人数,参照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奖学金等级和评选比例确定。
五、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