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索取号:0707002-2019-0023发布时间:2019-07-12浏览次数:1324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促进华东师范大学(下称学校)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提倡学生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测算、安排、设置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障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对所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八条 勤工助学设岗部门/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我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2)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相关规定、工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等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生能够安全顺利上岗;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维护和尊重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反馈,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3)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设岗部门或单位依据勤工助学工作特点,结合实际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岗位设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设岗。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录用采取岗位网上发布、学生自主申请、用人部门或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模式确定。同等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5)校内勤工助学设岗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细则》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岗位管理工作。对于不能良好履行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减少或取消其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学设岗单位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2)校外勤工助学设岗单位须严格审核家教客户提供的个人及家庭信息,确保真实有效;须严格审核校外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确保真实有效。

3)校外勤工助学设岗单位应与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华东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三方协议》。协议书应明确校外勤工助学设岗单位、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充分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4)校外勤工助学设岗单位应加强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安全教育,提醒学生注意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章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上岗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影响正常的学习,对于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服务观念,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努力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四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校外勤工助学设岗单位及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华东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三方协议》;学生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在未签订协议前,不得参加相关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及争议情况,各方应依据协议及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学生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及劳动量等核定其报酬,并统一发放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发放时间、方式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三方协议》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设立专门的奖项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和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私自利用学校名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实行的《华东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