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的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保护隐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
第九条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低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与较大支出,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核减较大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一般不应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第十条 比较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一般困难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一方亡故)或离异但无法正常获得抚养费;
(2)家庭成员患大病,年治疗的自费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6%;
(3)家庭中另有2名子女同时在全日制高中就学或3名以上子女同时在各学段就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4)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
(5)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一般困难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3)建档立卡困难户;
(4)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5)父母残障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6)学生本人残障;
(7)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校内外大额就餐;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经常进出高档娱乐场所;有其他高档消费现象等(专业需求除外)。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初集中进行一次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年级(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困难认定的程序:
(1)学生如实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及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并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签字。
(2)学生将《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主动申请参加认定。
(3)各实体单位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填写的《调查及认定申请表》的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评定。各单位应综合考虑被评议同学家庭情况(财产、健康、受资助、人口、地域等)、本人身体情况、在校期间生活表现等情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结合本单位专业实际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4)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年级、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实体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实体单位认定工作组将经过审核后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不应以校园网公告、院系网站公告等可能扩大不必要的告知范围的方式进行公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本单位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本单位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将《调查及认定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相关学生信息记录备案,作为资助工作开展的相关依据。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实体单位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院系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申请学生应对核实、走访予以配合,拒绝核实走访的,学校有权利取消认定的结果并收回资助。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实体单位认定工作组负责监督本单位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新学年初集中进行一次,每学期初集中进行一次增补或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的,随时可以给予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结果、异议的申述具有最终的确定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