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人事争议
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工会负责组织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