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并进一步规范对学校国(境)外荣誉教授的聘请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受聘条件及职责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以下简称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境)外专家学者的最高荣誉性学术称号。拟聘对象一般应为在境外学术机构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就,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受聘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之一:
(一)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帮助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二)不定期来校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三)为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四条 荣誉教授聘请程序如下:
(一)申报
各实体学部、院、系、重点实验室等(以下简称院系)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需要的整体要求及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与境外专家学者具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并准备申报材料。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由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校。
(二)评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荣誉教授的评审工作,也可以临时召集评审或通讯评审。具体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对荣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报校领导最后审定。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特殊情况下校长可直接提名并聘任荣誉教授。
(三)证书制作
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制作证书。
(四)授聘仪式
由聘请院系在校内举行授聘仪式,可请校领导为其颁发荣誉证书、校徽。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条 荣誉教授一经授予即为终生荣誉。
第六条 学校对荣誉教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新聘人数不超过三名。
第七条 荣誉教授的管理以聘请院系为主体。院系要加强与荣誉教授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荣誉教授在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中的作用。
第八条 荣誉教授来校访问,学校将对其国际旅费、住宿费及生活补贴等进行资助,每年总额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具体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如荣誉教授参与了院系具体教学、科研工作,由聘请院系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支付工作津贴。
第九条 为保证授予荣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各种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荣誉教授称号,应避免在同一时期与国内其他学校同时聘请同一位国(境)外人士为荣誉教授。
第十条 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荣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诺授予荣誉教授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原《华东师范大学国(境)外荣誉教授聘请管理办法(暂行)》(华师外〔2013〕1号)、《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校不再向境外专家学者颁发校级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证书。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由院系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自行评聘,并向国际交流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