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来华国际学生保险管理规定

索取号:1111000-2016-0003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599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要求国际学生购买医疗保险是国际普遍作法,也是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国际学生的基本要求。

根据2017年教育部下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第四十条保险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20079月发布的1078号文件《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国际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为保障来华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国际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需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二、来华学习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国际学生可以自行购买保险,但其保额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如不符合要求,则必须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1、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身故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

3、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三、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将督促其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将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四、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执行。

最终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