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结合我校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目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全面实施人员聘用合同制,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精心组织,平稳推进。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改革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做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妥善处理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队伍建设之间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平稳实施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及比例设置

(一)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岗位设置原则,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比例设置

1、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行政七级)、科级副职(行政八级)、科员(行政九级)和办事员(行政十级)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全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2的比例设置。

2、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比例的控制目标为18%3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为19%31%50%。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按照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3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4、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及等级须经教育部审核、并报人事部备案后确定。

2)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包括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六、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和《4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原则进行。

(一)各类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

3、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领导工作。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岗位聘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院系等实体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的具体工作。

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审议、审核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在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小组,负责审议、审核各类管理岗位的工作。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中,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小组,负责审议、审核各类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

(三)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严格岗位聘用程序。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空缺岗位所在实体单位提出聘用申请。

3、资格审核。实体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应聘本单位岗位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首次聘用时,优先从学校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4、学校终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5、结果公示。聘用名单确定后,正高级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其他岗位在各实体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内对聘用人员有异议者,按程序对该聘用人员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6、签约上岗。获得聘用的应聘者与学校签订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等内容。

(四)聘期管理和考核

1、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可以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2、聘用考核。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任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聘期内需要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诉、申诉与回避

1、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各单位成立聘用工作信访小组,受理本单位教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

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2、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一般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六)实行岗位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1、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学校现有在岗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岗位设置前已经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聘用工作。

(七)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需要破格聘用的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和岗位聘用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八)关于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一线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七、其他

(一)二附中的岗位设置工作,由二附中根据本办法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除二附中领导由学校聘用外,其他人员由二附中按学校批准的方案自行进行人员聘用工作。

(二)各类人员的聘用按本办法所附四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和组织部负责解释。